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西安***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鬲仲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6043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西安***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担保金额3560431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6043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