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智同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4民初252号之一

原告:陕西智同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杨小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乡发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乡县站前广场御景华庭小区。

法定代表人:马维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霞,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涛,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陕0724民初252号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冻结西乡发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70000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财产;本院执行中将被申请人西乡发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70000元冻结到位,没有查封西乡发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财产。2021年3月2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现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书面申请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乡发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70000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李 X

人民陪审员  陈水良

人民陪审员  文娅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