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4民初252号之一
原告:陕西智同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杨小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乡发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乡县站前广场御景华庭小区。
法定代表人:马维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霞,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涛,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陕0724民初252号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冻结西乡发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70000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财产;本院执行中将被申请人西乡发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70000元冻结到位,没有查封西乡发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财产。2021年3月2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现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书面申请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乡发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70000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李 X
人民陪审员 陈水良
人民陪审员 文娅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