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智同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智同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西乡发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4民初252号
原告:陕西智同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小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乡发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马维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涛,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智同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乡发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文娅萍
人民陪审员  陈水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