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双通市政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双通市政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704执5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执行人:陕西双通市政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路5号科创大厦607-28,组织机构代码:74501330-8。
法定代表人:雷红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双通市政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704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269557.5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3、本院已依法向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向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出通知书,通知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履行到期债权(履约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金),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已提出书面异议。
5、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7、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颖翔
审 判 员  郭 丹
代理审判员  郭亮亮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钟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