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6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1年2月28日出生,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乾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塞真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西安乾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真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民初7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撤销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民初714号民事裁定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起诉,令其向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真建公司在诉乾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要求上诉人承担责任,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且这两个法律关系不属于主从关系,为诉争得法律关系。根据民诉法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协议约定择一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本案中涉及的股权转让发生在上诉人***与乾恒公司之间,上诉人***住所地为海口,乾恒公司在西安。安塞区人民法院对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没有管辖权,不应当受理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裁定对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理由没有给予答复。
西安乾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请求撤销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民初714号民事裁定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起诉,令其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真建公司在诉乾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要求***承担责任,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法律关系。根据民诉法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协议约定择一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本案中涉及的股权转让发生在***与乾恒公司之间,对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有管辖权的法院只是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安塞区人民法院对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确定管辖权应当以起诉时为标准,结合诉讼请求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以确定管辖权。本案中,安塞真武洞建筑公司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垫资利息等,故本案应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安塞区,因此安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伟
审判员王欣
审判员武烨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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