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03民初714号之一
原告:安塞真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延安市安塞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4710037131Y。
法定代表人:马国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亚,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乾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570236584G。
法定代表人:樊永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樊建伟,男,汉族,1981年2月28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山华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1********。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陕西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塞真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乾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樊建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塞真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塞真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是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其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塞真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060元,减半收取90530元,由原告安塞真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永旭
人民陪审员 李方敏
人民陪审员 张小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宝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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