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6民初31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0月17日生,陕西省靖边县人。
被告:***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陕西省安塞区X号楼。
被告:***,男,汉族,现年50岁,陕西省安塞区人。
原告***与被告***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私下和解为由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