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塞真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6民初31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0月17日生,陕西省靖边县人。 被告:***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陕西省安塞区X号楼。 被告:***,男,汉族,现年50岁,陕西省安塞区人。 原告***与被告***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私下和解为由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