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603民初1156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月15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
被告:***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4710037131Y。住所地:延安市安塞区二道街19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1年2月16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
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9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