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永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2执***1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永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永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248978.58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车辆、房产、支付宝、证券等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陕西永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贺诚
代理审判员*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