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执恢57号
西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双方之间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282,261.05元、利息2,673,419.03元(暂计算自2014年9月1日至2020年7月20日止)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承担仲裁费61,452元、鉴定费101,920元,本案执行费62,995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将全部案款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并缴纳本案执行费62,995元。至此,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执恢57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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