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执211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酒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西安某某酒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754号裁决书,本院已于2020年11月5日受理此案。本院将上述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酒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后,考虑到撤裁期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1执2110号案件的执行。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 进 民
审 判 员 李 凯
审 判 员 甄 哲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小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