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特445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长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高子东,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玉军,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代理人:杨丽娜,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西安天海酒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汪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荣彬,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曼,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长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6)第754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长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长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长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长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居 文
审 判 员 周 向 红
审 判 员 王 慧 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 官助 理 杨 晓 睿
书 记 员 王 超 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