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荣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荣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实正共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508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5月7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丹凤县,现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晶,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荣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185。

法定代表人:王秀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实正共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56148093XJ。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芳,女,1993年8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荣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实正共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朱保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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