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荣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508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5月7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丹凤县,现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晶,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荣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185。
法定代表人:王秀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实正共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56148093XJ。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芳,女,1993年8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荣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实正共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朱保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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