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荣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荣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04民初8146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0月11日出生,西安曲江新区(大明宫)美派门业个体经商户,住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熠华,安徽启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荣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185。
法定代表人:王秀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涛,男,汉族,1983年9月25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陕西荣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煜公司)、第三人王涛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苏亦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煜华,被告荣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王涛经本院邮寄送达追加申请及诉状、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3266元及利息,即以所欠货款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5月,被告工作人员王涛与任丘市温心门业有限公司协商,向起其采购钢制防火门,约定总费用为人民币53266元,双方未签订相关书面合同。达成协议后,被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该公司支付了定金2万元,后该公司便依约安XX号XX街运送防火门并安装。但此后被告一直拒付剩余货款。2020年6月1日,任丘市温心门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协商,将对被告的该笔剩余货款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受让债权后,多次找被告及王涛协商催要货款,均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荣煜公司辩称,我方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王涛并非被告工作人员,被告对于该笔合同的签订、实施以及货款来源并不清楚。原告的债权转让也未发给被告书面函,被告对此并不知晓。我方认为应该追加王涛为本案被告,因为原告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一直是与王涛联系的,与我方公司无关。
第三人王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等。
原告提交证据为:
1、被告企业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的登记信息。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
2、微信聊天记录及报价单,证明被告工作人员王涛与原告沟通采购防火门并安装以及开具发票、支付部分贷款和催要货款的详情信息。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王涛并非我方工作人员,合同的签订、履行货款的支付均是由王涛支付的,催要货款及债权转让协议书也是给王涛发的,我方并不知情。
3、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任丘市温心门业有限公司已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我方确实收到了王涛转过来的一个发票,但是我方对于交易过程不清楚,也没有付过款。
4、债权转让协议及聊天记录,证明本案债权已由任丘市温心门业有限公司转让给原告,并向被告通知。被告对该证据中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因债权转让协议未看到原件,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被告从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
5、孙腾林陈述,证明原告本案债权取得方式及经过。
6、王涛付款凭证及手机银行信息载体,证明2019年5月31日因为涉案防火门安装一事,王涛用我的POS机向我的银行卡刷卡转账19897元,用于支付防火门及安装费用,刷卡金额2万元,扣除手续费等为19897元。
被告对证据5、6认为我方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认可,因为上述证据均无法证明温心门业对被告享有债权。付款信息也看不出来是谁付的款。综上,我公司不应对原告本案主张债务付款。
经询,被告无证据提交。第三人王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证据提交,亦无书面意见等提交。上述原告提交证据有原件核对的,本院依法对证据形式要件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任丘市温心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丘温心门业)代理商。2020年6月1日,任丘温心门业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任丘温心门业就其对被告享有的防火门货款33266元及利息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事宜。该转让协议载明,债权转让人于2019年6月向被告施工的XX号XX街销售防火门并予以安装,总价款为53266元,债权转让人向其足额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该公司只支付了20000元货款后,余款一直拒不支付,现债权转让人将该剩余货款33266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一并转让给债权受让人***;债权转让后,该债权与债权转让人无关,由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该债权项下的一切权利;债权受让人受让债权后,可采取催要、诉讼等一切合法方式向债务人进行主张等。任丘温心门业及原告均在该协议上签字、加盖印章。为佐证该转让协议真实性,任丘温心门业向本院提交孙腾林身份信息即单位证明,载明该人为任丘温心门业驻西安办事处工作人员,孙腾林来院接受询问陈述,该转让协议系本公司向原告出具,原因为原告系涉诉项目实际承揽人即具体经办人,即便该公司将项目款收回也是交付原告,且被告是直接和原告结算,原告就是使用任丘温心门业名义对外承接项目,给公司交付管理费等,但对外结算和最终收账都是原告自己的行为。这次公司向原告提交债权转让文书也是为了方便原告主张债权。
原告为证明本案债务真实性、合法性及与被告、第三人之间的关联性,提交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载明项目所涉防火门安装要求、规格、价款、地点、现场安装实况以及对方要求原告开具发票填写事项等内容。该微信记录还载明,2019年5月28日,原告向第三人要求支付安装及货款30%定金15000元,2019年9月25日,王涛向原告微信转款2500元、微信记载电话1399123****,与被告提交王涛联系电话一致。原告还提交2019年5月31日己方POS机刷卡记录,载明原告收取19897元,原告认可是王涛因本案防火门供应及安装产生,王涛实际刷卡支付2万元,扣减手续费后为19897元。2019年7月9日,任丘温心门业向被告出具增值税发票,票面金额53266元,购买方为被告。经询,被告称该公司并无王涛这个职员,但公司知道这个人,整个项目都是王涛一个人负责的,目前被告也联系不上王涛本人;被告还表示含涉诉防火门制作和安装的工程是被告公司承包,但未在举证期内提交相应合同。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证据相互佐证,2019年5月-6月期间因施工XX号XX街销售防火门并予以安装一事,第三人王涛将被告及所需防火门规格信息等交付原告,原告为XX号XX街防火门进行销售和安装。就债权转让一事,原告以微信通知的方式告知第三人。且原告因涉诉防火门销售费用和安装费未能结清一事于2020年8月19日将被告诉至本院,法庭审理中根据被告提供信息,本院依法追加王涛作为第三人。本院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该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行为,应视为“通知”。被告到庭后并无证据提交。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证据或意见等。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证明就本案所欠货款是否存在有其他偿还或支付费用的事实存在,也不能证明双方是何种关系参与涉诉防火门销售和安装,被告及第三人的行为视为其放弃举证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第三人向原告实际支付销售安装费、被告认可己方为含涉诉防火门在内的购置、安装项目承包人及第三人实际负责实施项目的陈述,被告及第三人应向原告共同承担清偿下欠货款及安装费的义务。原告提交证据相互佐证涉诉防火门销售和安装费用共计人民币53266元,原告自认就涉诉债务第三人已经实际支付其2万元,故起诉主张剩余费用33266元,但结合原告提交转款记录可见2019年9月25日王涛向原告还有微信转款2500元,故被告及第三人应继续向原告清付剩余货款30766元,并支付原告以3076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陕西荣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涛共同清偿原告***剩余货款人民币30766元整,并支付原告***以3076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632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陕西荣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和第三人王涛共同悉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苏亦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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