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申29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吴窑镇鲁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英,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城运,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顺街11号。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集团)、***、***、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民终2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本院出具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