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2执5784号
申请执行人: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本院在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102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执行标的966688.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本院已办理冻结手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已办理查封手续,但该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已穷尽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102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路 遥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