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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明持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保640号 申请人:惠民县明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青龙苑小区南门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CCQEH8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贸大道99号***2F商管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MA1BTTLK3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北京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7065020F。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各被申请人微信、支付宝、金融机构的存款计5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提交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52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惠民县明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