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碑执字第011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普兰斯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碑林区朱雀广场写字楼D326室D316室。
法定代表人腾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普兰斯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4)12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申请执行人**据以执行的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4)129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秦 勇
执行员 侯剑莉
执行员 杨子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师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