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13执20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刑毅。
被执行人陕西普兰斯钢结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刑毅与被执行人陕西普兰斯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5436号民事判决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1民终2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普兰斯钢结构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刑毅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普兰斯钢结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本院遂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普兰斯钢结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共计人民币27841.11元,其中本案案款为人民币27528.11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13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陕0113执2056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宝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哲
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