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普兰斯钢结构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普兰斯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泾圆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04民初3218号
原告:陕西普兰斯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碑林区朱雀广场写字楼D326室D316室,组织机构代码77384077-3。
法定代表人:滕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锋,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泾圆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泾阳县永乐镇南街45号。
法定代表人:詹永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男。
原告陕西普兰斯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泾圆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陕西普兰斯钢结构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原告因承接新政城际线雨棚钢结构项目需要向被告购买油漆。从2015年3月4日至7月3日,被告分八次向原告供应了价值78823元的油漆。2015年6月28日、7月13日,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受原告委托将油漆材料款199300元打入被告账户。钢结构项目结束时,经原、被告结算,除去应支付给被告的油漆款,被告应将多收的22119元退还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退还款项,为维护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退还货款2211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陕西泾圆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普兰斯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泾圆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油漆材料产生纠纷,原告陕西普兰斯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我院提起买卖合同诉讼。被告陕西泾圆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泾阳县永乐镇南街45号,属于咸阳市泾阳县辖区。被告***自2014年2月就从莲湖区红庙坡168号搬至未央区凤城一路海璟台北湾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居住,其现住址属于西安市未央区辖区。原、被告共认合同供货地点为西安市户县草堂镇,该地址属于西安市户县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故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晓凤
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
代理审判员  孙龙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