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普兰斯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党某某、陕西普兰斯钢结构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882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孙亚峰,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党**。
被告:陕西普兰斯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腾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滋水山泉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拴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诉被告党**、被告陕西普兰斯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西安滋水山泉饮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1元,由原告减半负担815.5元。
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