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陕01执1534号
陕西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
西安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彩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15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1、支付维修费939100元及检测费11000元;2、承担仲裁费16363元。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至此,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1执153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一九年九月二日
本院地址: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139号邮编:710016
联系人:李凯联系电话:(029)8****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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