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602执693号
延安海鑫建筑有限公司、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川口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延安海鑫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川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川口村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海鑫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川口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118000元及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川口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川口村村民委员会向申请执行人延安海鑫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8000元及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68元及执行费167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2月23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川口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48973.65元。申请执行人延安海鑫建筑有限公司领取了案件款共计147303.65元(包含诉讼费1568元),执行费1670元已提转至法院。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602执69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3月2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