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02执6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延安海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兰家坪电公司家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79949593T。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川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川口村会信用代码:54610602596677425P。
法定代表人:高利军,该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延安延安海鑫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川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川口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川口村村民委员会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延安海鑫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8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68元及执行费1670元,但被执行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川口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川口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具体数额以协助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淮文杰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刘森虎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