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03执980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海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兰家坪机电公司家属楼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79949593T。
被执行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33号1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8449642Y。
法定代表人:原卫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延安海鑫建筑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21)陕05民再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工程窝工费、材料费、农民工误工费、利息、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共计16586366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83986元。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在华州区开发建设的华州区水务局小区系多年瘫痪烂尾楼盘,由于手续不全、一房二卖等诸多原因,引发业主、债权人多头上访。目前,被执行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执行案件众多,被执行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亦无能力给付;2022年1月18日,本院仅从第三人处执行部分案款,本案从关联案件中分配至案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延安海鑫建筑有限公司已全部领取。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长期内将难以实现。本院遂依职权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同时给予限消措施惩戒。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有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弥继峰
审判员 李根平
审判员 高 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