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海鑫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延安海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03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海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刘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1955年12月22日生,住渭南市华州区。
被执行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蒲城县,法定代表人:原卫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延安海鑫建筑有限公司与陕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民终7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人下余20%工程款2223937.2元、保证金1000000元,合计3223937.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被执行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80%工程款8730656元应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3)由被执行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窝工费、管理人员工资、管理费计1166409元,材料损失费、水电工设备损失费、钢筋材料损失费、工程仪器、办公用品损失1761217.97元,合计2927626.97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4)由被执行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农民工误工工资971250元及变更增项工程款107282.71元,合计1078532.7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5)由被执行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一、二审受理费15000元、案件执行费64300元。
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开发的位于渭南市华州区XX小区XX户XX楼XX层至26层的楼房进行了查封(在原诉讼中已保全查封1-14层)。但由于该项目楼盘建设中存在诸多问题,从而形成了烂尾楼的现状,同时由于开发商陕西**置业有限公司不规范的经营,导致大批已购房业主不停信访、上访及第三方承建单位停工,迟迟无法交付楼盘,也导致后续的预售房业务被迫停止。目前该楼盘系烂尾工程暂无法处置。另查被执行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在执行中因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民终720号民事判决书,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了(2021)陕民申1589号再审裁定书,裁定:本案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遂依法裁定中止了执行程序。现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了(2021)陕民再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原据以执行的(2018)陕0503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2020)陕05民终720号民事判决书,并就给付内容作出了新的裁判内容。至此本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已不存在法律效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延安海鑫建筑有限公司据以执行的(2020)陕05民终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弥继峰
                     审    判    员   李根平
                     审    判    员   高  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