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15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原卫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胜修,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丽,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延安海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延安海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5民终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玉红
审 判 员 张润民
审 判 员 赵艳华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吕 剑
书 记 员 王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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