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岚皋县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紫阳县鸿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陕09执7号之四
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岚皋县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紫阳县鸿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已划拨被执行人的执行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紫阳县鸿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账号270705010120100002xxxx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张 培 代理审判员 李 伟
书 记 员 王洪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