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陕09执7号
陕西省岚皋县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岚皋县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紫阳县鸿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院作出的2017陕民终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紫阳县鸿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岚皋县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紫阳县鸿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紫阳农商银行的账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9执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8月13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