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岚皋县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925民特20号
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岚皋县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7日经岚皋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由岚皋县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支付工程混凝土及工资69189.32元,超出69189.32元的部分***自愿放弃不再主张。 二、支付方式:申请人***的69189.32元混凝土及工资,由岚皋县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协议达成之日起3日内向岚皋县经济贸易局出具付款委托书,由岚皋县经济贸易局在应付工程款中直接向申请人***支付。 三、以上当事人明确知悉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各项权利,被申请人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后申请人应息诉罢访,不得再就该劳务报酬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四、本协议共一式四份,当事人和岚皋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认真履行。 五、协议生效后,当事人自签字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岚皋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岚皋县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7日经岚皋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岚民调字(2021)3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本裁定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刘染华
书记员  余龙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