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西执仲字第00031-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安西街16号中铁一局集团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锡,该公司总裁。
被执行人西安市国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66号世贸大厦A座2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11)第112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安市国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0529元及利息等。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国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支付了250529元,并承担了案件执行费3685元。对于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西安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表示放弃,并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11)第112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