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隆信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捷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隆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402执114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捷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368092-9。
法定代表人郑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隆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关正街一号泛渼大厦B座902室,组织机构代码66119540-7。
法定代表人卜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捷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隆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民终8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陕西隆信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捷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48990元,并承担违约金(其中44160元的利息从2014年7月14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至款付清之日止;4830元的利息从2014年9月21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至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89元,由被告陕西隆信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质保金48990元、截止2016年7月12日的违约金4899元、案件受理费1089元。本案执行费为6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隆信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61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轶材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