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京03执异477号
在本院执行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信托公司)与北京华亿安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安顺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外人陕西隆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信实业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案外人隆信实业公司在本院查封前已与华亿安顺公司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隆信实业公司在本院查封之前已占有涉案房屋,并已全额支付合同约定购房款,涉案房屋未能办理过户登记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所致。综上,案外人隆信实业公司所提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昆仑信托公司与华亿安顺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于2019年5月13日查封了华亿安顺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兴隆西街2号兴隆小区综合楼-2至6层的部分房产,涉案房屋在上述查封的房产范围内。
另查,2019年1月11日,案外人隆信实业公司与华亿安顺公司签订购买朝阳区高碑店兴隆西街2号兴隆小区综合楼xxx号房屋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2613085元,隆信实业公司委托华亿安顺公司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据案外人隆信实业公司提交的存量房网上签约合同查询单显示签约时间为2019年1月24日。据案外人隆信实业公司提交的付款收据等证据显示,隆信实业公司已向华亿安顺公司支付涉案房屋的全部购房款。据案外人隆信实业公司提交的专用发票显示,其已缴纳涉案房屋水费、供电费等相关费用。
中止对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兴隆西街2号兴隆小区综合楼xxx号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可
审判员 金星
审判员 宫淼
书记员 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