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03民初12607号
原告:陕西隆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江,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大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理人:**,任总经理。
原告陕西隆信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大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隆信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安大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陕西隆信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的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188000元款项,并支付违约金112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2月18日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完成***能化项目开发,约定被告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提交研究开发计划,且合同第三条对项目进度的时间节点进行了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开发,即2021年4月18日完成,合同总金额为470000元,由原告分期给付被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1月8日通过银行给付被告第一期款188000元,让被告进行工作。但被告收款后却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尚未履行合同。被告应按照合同第二十条第二项约定,每日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被告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该合同应予以解除,原告支付的188000元应予以返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西安大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合同属实,合同合法有效。涉案合同签订于2020年12月18日,被告已于2021年3月9日向原告工作人员***交付初步成果,原告未对被告提交的初步研发成果提出异议。被告交付成果后,多次催要合同约定的研发费用,但均被拒绝。被告主要合同义务已基本履行完毕,原告拒不付款已构成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无法律依据。被告保留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和研发费用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8日,原、被告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委托被告研发***能化平台,并支付研究开发费及报酬;被告通过需求功能表内的开发内容,开发完成***能化项目;原告项目联系人***,被告项目联系人**;被告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提交研究开发计划;总体计划: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开发即2021年4月18日完成,逾期被告应当按照每天合同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金额为470000元,由原告分期给付被告,其中:合同签署并**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计188000元,合同生效满60天完成规定开发任务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计94000元,合同生效满90天完成规定开发任务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计94000元,项目开发完成并验收合格支付总金额的20%计94000元;双方还就开发成果交付、保密事项等条款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1月8日通过西安银行给被告转账支付第一期款188000元,被告开始了项目研发,并于2021年3月9日将初步研发成果通过微信发给原告项目联系人***。之后,原告称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称原告不支付后续研发费用,加之原告项目联系人***辞职等原因双方产生纠纷,导致上述合同没有继续履行。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并向法庭提交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及附件、银行凭证、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开发成果演示视频、付款函、工作量统计表等及庭审笔录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上述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第一期研发费188000元,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微信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开发了初步成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双方互不履行各自义务,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前期义务,研发了初步成果,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付前期研发费,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述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系双方原因造成,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112800元,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一、原告陕西隆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大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予以解除;
二、驳回原告陕西隆信实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西安大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研发费188000元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陕西隆信实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西安大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1128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0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郭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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