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00510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城市新城区竹园村
被告*城发电厂多种经营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人:栗保胜
住所地:*城市新城区竹园村
被告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城发电厂
法定代表人:辛靖君
住所地:*城市新城区竹园村
被告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城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城市龙门镇大前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城发电厂多种经营总公司、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城发电厂、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城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翔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