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韩民初字第00896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韩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竹园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韩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翔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