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韩电建筑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00269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城市新城区竹园村
被告*城发电厂多种经营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人:栗保胜
住所地:*城市新城区竹园村
被告大唐*城发电厂
法定代表人:辛靖君
住所地:*城市新城区竹园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城发电厂多种经营总公司、大唐*城发电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