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地同欣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天地***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03民初10067号
原告:陕西天地***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修占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胜建,男,1971年3月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洲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霄鹏,男,回族,1987年2月3日生,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天地***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为“天地同欣公司”)诉被告西安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为“亚建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地同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胜建,被告亚建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霄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地同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299609.5元;2、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10000元(2020年5月18日至2022年3月29日以299609.5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计算为21万元,最终违约金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299609.5元为基数,依照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为标准);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改造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西安xx印象城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程,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299609.5元。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8年12月15日竣工,被告迟至2020年5月12日组织验收合格。2020年5月1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299609.5元增值税发票,但至今未收到任何款项。根据上述合同第2.3条款工程完工并由甲方验收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95%即288462.13元,9.2条款约定,甲方延迟支付款的,每延迟一天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0.1%作为延付违约金,截至目前应为21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迟延验收、迟延付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严重违约。依法应继续支付工程款,并按约定承担违约金。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亚建房地产公司答辩称:一、原告施工改造的项目不符合验收标准,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项、质保金的诉请没有事实基础;二、被告没有违约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应当得到支持。原告承担的改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得到有效整改,且案涉改造工程至今没有通过验收,被告认为支付相应工程款项的条件并未成就,故被告没有逾期付款的事实,不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若本案经法院查明事实,被告应当支付违约金,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减。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改造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以总包方式承包被告“西安xx印象城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程”,对其原有的模拟监控系统进行改造,工程地点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环XX路XX段街(路)xxx号,工程施工位置是被告商场的监控系统位置;工期从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2月15日;合同总金额为299607.5元,工程完工并由被告验收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即284627.13元,剩余合同价款(合同总金额的5%,即14980.37元)为工程保修金,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满后20个工作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保修金;违约责任:被告迟延付款的,每延期一天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0.1%作为迟延付款违约金。该合同还约定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双方职责、安全责任等条款,合同附件《工程价格清单》约定了货物名称、型号、品牌、参数等内容。之后原告入场进行了施工并完工。
2020年5月12日,时某某被告商场总经理张某某、时某某被告强弱电气主管石灵创、时某某被告工程物业部经理汪某某及苏恒四人对案涉工程验收并在《西安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验收证明》上签字确认,该验收证明载明:“验收日期2020.5.12,整体工作表现一般,验收工程量100%,299604.5元,扣款比例及金额:无,实际验收金额100%,284624.28元,本次支付后剩余5%质保金未支付即14980.22元。”之后被告未就案涉合同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故仍下欠284624.28元款项及质保金14980.22元。
上述事实有《改造施工合同》一份、《西安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验收证明》一份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签署《改造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在原告已经提供相应工作内容且通过被告验收取得《西安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验收证明》,故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工程款299604.5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原告工程未通过验收,未提供充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案涉合同约定验收竣工日期为2020年5月12日,被告应于2020年6月2日前支付284624.28元,应于2022年6月2日前支付14980.22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一节,应予以支持,具体时间以本院核定为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陕西天地***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合同款共计299604.5元;
二、被告西安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向原告陕西天地***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以284624.2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4980.22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陕西天地***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584.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陕西天地***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西安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傅 妮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丽雅
书 记 员  闫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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