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民初3850号
原告:新疆东合兴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1473号。
法定代表人:李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明明,男,199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西安建苑建筑饰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中段旺座现代城B座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明强,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新疆东合兴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建苑建筑饰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东合兴盛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东合兴盛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东合兴盛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95.34元,因案件撤诉,减半收取5,397.67元(原告预交),以及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5,477.67元由原告新疆东合兴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宝桐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陈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