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苑建筑饰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建苑建筑饰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建苑建筑装饰业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02民初1420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西安建苑建筑饰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中段旺座现代城B座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建苑建筑装饰业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长春南路蓝调一品C-9-2-115号。

负责人:周新月,公司职务不详。

被告:周新月,女,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原告***与被告西安建苑建筑饰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建苑建筑装饰业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周新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吾仁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