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民初1737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男,1974年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西安建苑建筑饰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刘勇,执行董事。
被告:和田交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古江巴格乡。
法定代表人:田会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建苑建筑饰业工程有限公司、和田交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春灵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海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