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苑建筑饰业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恒昌盛达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建苑建筑饰业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3971号
原告:乌鲁木齐恒昌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华凌建材进出口基地石材区33栋2号。
法定代表人:周青府,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卉,新疆崇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芳,新疆崇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建苑建筑饰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中段旺座现代城B座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勇,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向明强,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乌鲁木齐恒昌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向明强、西安建苑建筑饰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恒昌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恒昌盛达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恒昌盛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乌鲁木齐恒昌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恒昌盛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 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麻再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