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3执10511号
福建南安市**石业有限公司、西安建苑建筑饰业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市**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建苑建筑饰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13民初123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建苑建筑饰业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市**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457265.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1051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