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4310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
被告:西安建苑建筑饰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35号旺座现代城B座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X23939627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
原告***与被告西安建苑建筑饰业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