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扬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山市小榄镇乐美佳照明电器厂与西安扬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3执69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XX镇***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卡。
法定代表人,田茂发。
被执行人西安杨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东华。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XX镇***照明电器厂与被执行人西安杨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13民初86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杨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山市XX镇***照明电器厂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西安杨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依法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工商、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已依法查找被执行人住所地,其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相关情况且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上述情况,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西安杨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应某某198440元及利息,未受偿198440元及利息,综上所述,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69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哲
审判员薛骞
审判员吴江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瑞荣
打印:相丽华校对:李瑞荣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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