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4061号
原告:江西清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姜清龙。
被告: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坚和。
原告江西清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清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本案撤诉结案,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42元(原告已预交2707.48元),由原告负担。对于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652.06元,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审判员 杜展媚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