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荣生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300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南海荣生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江湄村“沙煲岗”地段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86782698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闸镇新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250845460A。 法定代表人:**和。 佛山市南海荣生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诉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鼎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300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0100********内的银行存款396104.09元(实际冻结0元)。现佛山市南海荣生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南海荣生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0100********内的银行存款396104.0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