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9002号
申请人:***,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紫珺,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闸镇新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250845460A。
法定代表人:**和。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都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2503-2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682595。
负责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96735.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96735.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