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8700号
申请人:***,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三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闸镇新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250845460A。
法定代表人:**和。
被告:佛山鼎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广云路327号1号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71P62N。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佛山鼎域房地产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28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28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21.4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