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26民初128号之一 申请人:淮安**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MA7MXXTE9K,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石湖镇工业集中区腾旺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250845460A,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新闸镇新龙路。 法定代表人:**和。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淮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对财产保全错误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向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投保,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安**建材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芸 书 记 员 ***